

經審理,判決王先生與趙女士之間的贈與行為無效。趙女士應返還李女士300余萬元。原告李女士指控被告王先生與趙女士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保持不正當男女關系,并多次向趙女士轉賬大額財產,侵害了她的財產權益。成都市私家偵探認為,王先生與趙女士在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保持情人關系,且趙女士接受了王先生的贈與,這種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,應判定為無效。根據(jù)民法典第153條,被確認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應予以返還或折價補償。王先生向趙女士轉賬的錢款扣除趙女士轉給他的部分后,剩余金額應由趙女士返還給李女士。雙方當事人對此判決均未提起上訴,因此該判決已生效。
法官表示,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應遵守法律,不得違背公序良俗。如果民事法律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,將被判定為無效。夫妻在婚姻存續(xù)期間所得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,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。除正常生活需要外,任何一方不得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。如果一方擅自將共同財產贈與他人,侵犯了另一方的所有權和支配權,且違反了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,該贈與行為將被視為無效。另一方有權請求返還。本案中,王先生與趙女士在婚姻存續(xù)期間保持情人關系,并將夫妻共同財產擅自贈與趙女士,違反了公序良俗,并侵犯了李女士的財產權益。因此,判決趙女士應返還財產給李女士。